TRT-3 表示,资源不能超过 50 页
第三区(米纳斯吉拉斯州)地区劳动法院第五小组维持了一项一审裁决,即停止受理普通上诉,认为上诉不及时,即在法定期限之外提出。双方、一家银行和一家私人养老金实体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,认为他们的上诉不合时宜。他们坚称,尽管他们提出了请愿书,并提供了原始资源和上诉押金副本以及程序费用,但由于不合时宜,一级法院并未接受他们。
劳工法庭秘书处停止打印被告通过电子文件发送的普通上诉书,因为它们超过了 50 张打印的限制。银行和私人养老金计划声称,他们的辩护受到限制,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对电子提交请愿书页数的限制。他们还表示,上诉本身不到三十页,其余部分是决定的副本。
TRT 发现,通过电子文件提出的上诉是在 即法定截止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日期的最后一天提出的。但是,根据报告员法官 Lucilde D`Ajuda Lyra de Almeida 的说法,很明显,一审中确认的迟到与这些上诉无关,这些上诉甚至没有印刷,而是与 日提交的上诉有关,连同重新考虑该决定的请愿书。他总结道:“这种理解似乎是正确的,因为上诉截止日期已于 结束,事实上,稍后再加入上诉显然显然不合时宜。”
Lucilde de Almeida 法官也不认为法院拒绝打印超过 50 页的上诉书有任何违法行为。她说,TRT-3 的规范性指令 3/06 中规定了该规则。私人养老金实体的上诉有 67 页,银行的上诉有 99 页。两家公司都对有利于一名雇员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
Lucilde de Almeida 引用了 日第 3 号规范性指令第 2 条,该条规定了第三区 TRT 中的电子文件系统,并规定请愿书,无论是否带有附件,都只会被接受, PDF 格式,最大打印尺寸为 50 页,遵守 2 MB 的限制。第 7 条第 V 款规定,系统用户有责任根据服务施加的限制发送请愿书。TST 第 30/2007 号规范性指示第 6 条在劳动法院管辖范围内规定了第 11,419/2006 号法律,规定请愿书,无论是否附有附件,最多只接受 PDF 格式的申请。大小为两兆字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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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此,尽管第 11,419/2006 号法律和 TST 规范指令 30/2007 并未将 e-DOC 协议限制为一定数量的页数,但事实是上述两条规范指令将文件大小限制为 2 兆字节,并且如果该地区教会的规范指令3/2006规定每个文件不能超过50页,那是因为当超过这个页数时,文件就超过了最大2兆字节”,他说。
她还表示,第 11,419/2006 号法律制定了司法程序计算机化的一般规则,司法机构负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监管,同时考虑到其可使用的 IT 资源。因此,他得出结论,米纳斯TRT的指示并不侵犯辩护权。
法官提醒,当事人在使用e-Doc系统之前,必须遵守TRT-3中存在的特殊规则,以便他们的请愿或上诉得到正确处理。来自 TRT-3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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